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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雷顿森林体系时期基金组织对跨境资本流动管理的态度
2022-06-29 15:34:00

  布雷顿森林体系时期基金组织对跨境资本流动管理的态度

  熊爱宗

  布雷顿森林体系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通过国际经济协商建立起来的国际货币体系,相较于此前缺少国际协调的金本位制,其带有浓厚的人为设计色彩。为支持战后世界经济的重建和国际贸易的恢复,降低资本流动对汇率平价的冲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下称“基金组织”)在布雷顿森林体系时期对资本管制总体持支持和默许态度,在该政策取向背景下,这一时期无论是发达经济体还是新兴市场经济体,都普遍采取了资本管制措施。

  一、资本管制是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特征之一

  是否实施资本管制是美英双方在战后国际货币体系架构设计中所讨论的重要问题之一。作为布雷顿森林体系架构的主要设计者,英国的凯恩斯和美国的怀特均对资本管制持认可态度,尽管相比英国,美国在事实上更支持资本的自由流动。凯恩斯认为,要促进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对资本施加管制。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英国经济受到重创,并处于严重的国际收支逆差。因此,凯恩斯设计战后国际货币体系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促进经济快速增长、降低失业率,同时维持国际收支平衡。但凯恩斯认为,资本在国家间的自由流动使得任何国家都无法成功实现国内充分就业目标。为此,1942年2月,在提交给英国财政部关于建立国际货币清算联盟的建议草案中,凯恩斯指出,对资本流动的管制应是二战后国际货币体系的一个永久特征,而国际清算联盟的建立则使得这种管制更加容易。因此,按照凯恩斯的构想,布雷顿森林体系下基金组织的建立某种程度上就是为资本流动管理而服务的。

  怀特总体上也认可资本管制。在其1933年的博士论文中,他指出,资本流出并不总是对资本流出国有利,对外国投资数量和方向进行聪明的管制是可取的。怀特甚至认为应该在立法上予以确认,从而使政府当局可以快速实施资本管制以避免资本的投机性流动。1942年4月,在关于建立国际稳定基金的建议草案中,怀特指出,各国应在加入稳定基金后不晚于一年内清除对外汇交易的所有限制和管制,但同时也承认,有时各国不得不采取资本管制措施,以避免陷入经济和政治混乱,并强调各成员国应加强在资本管制上的国际合作,认为只有成员国政府在控制资本流动方面与其他成员国政府充分合作,才有利于促进世界稳定。

  尽管英美在资本管制上的观点有所差异,但二者总体上对资本管制持有大致相似的立场。在此背景下,新建立的基金组织接受了资本管制的观点。1944年7月,44个国家在布雷顿森林会议上签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下称“《基金组织协定》(1944)”)。《基金组织协定》(1944)第六条指出,基金组织可以要求成员国实施管制,以防止成员国使用基金组织的资源应对大量或持续的资本外流,如果成员国接到此项要求后不采取适当管制,基金组织可以宣布该成员无资格使用基金组织的资源。同时,为促进全球贸易的发展,第六条还对资本管制附加了适用条件,指出成员国可以采取必要的管制,以监管国际资本流动,但不得限制经常性交易的支付或阻滞清偿债务的资金转移。对于资本管制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中的地位,加州大学教授艾肯格林表示,通过管制来限制国际资本流动是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三大基本特征之一,另外两个特征是可调整的钉住汇率制和基金组织的建立。

  二、资本管制背后的经济政策思维

  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造成西方世界陷入有史以来最为严重的经济危机。在此之后,西方要求政府加大经济干预的呼声日益强烈。1936年,凯恩斯所著《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的出版,标志着凯恩斯主义的产生,也标志着国家干预主义正式成为西方国家经济管理的主导思想。在美国,1933年罗斯福就任美国总统开始实施新政,以加强政府对经济干预的方式来应对大萧条所带来的经济危机。罗斯福新政取得成功,国家干预主义在美国开始盛行。布雷顿森林体系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建立的。实际上,怀特本人也是一个凯恩斯主义者,这使得其在对待资本流动的态度上与凯恩斯总体是一致的。随着国家干预主义的经济政策思维占据主导地位,资本管制以及固定汇率安排等成为经济思想的正统。

  但在布雷顿森林体系期间,自由主义并未完全让位于干预主义,二者存在着交替与融合。1982年,哈佛大学教授约翰·鲁杰提出了内嵌自由主义(Embedded Liberalism)这一概念,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到20世纪70年代国际经济机制的特征表现为内嵌自由主义。内嵌自由主义实现了自由主义与干预主义的完美妥协:与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民族主义不同,其具有多边主义的性质;但与金本位制时期的自由主义不同,这种多边主义性质建立在国内干预主义的基础之上。根据内嵌自由主义的观点,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下,资本管制被置于多边框架之下,这避免了对市场有效调节的偏离;与此同时,资本管制又可以防止投机性和不均衡的国际资本流动损害政府的政策自主性,避免了对社会福利的偏离。通过强调多边框架下的国内干预,内嵌自由主义为布雷顿森林体系时期基金组织允许资本管制的政策取向提供了思想指导。

  此外,布雷顿森林体系实施的可调整的钉住汇率制也要求各国必须对资本账户进行管制。布雷顿森林体系建立了以美元为中心的汇率平价体系,美元与黄金挂钩,其他货币与美元挂钩,各国货币对美元汇率虽然可调但是波动幅度很小。而根据“不可能三角(Impossible Trinity)”,一国在资本自由流动、固定汇率和货币政策独立性之间只能选择两个。金本位制时期,各国选择的是资本自由流动与汇率稳定,但货币政策独立性受到极大限制。布雷顿森林体系吸取了这一教训,各国选择了货币政策独立性和汇率稳定性,这就需要对资本流动进行管制。直到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各国才有了推动国际资本自由流动的空间。

  三、布雷顿森林体系时期的资本流动管理实践

  贸易项下:外汇限制逐步取消

  《基金组织协定》(1944)第一条明确指出,基金组织的宗旨之一是协助在成员国之间建立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体系,取消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外汇限制。但在基金组织建立之初,仍有很多成员国维持着贸易项下的外汇限制措施。为此,《基金组织协定》(1944)第十四条指出,在不迟于基金组织开始运营的三年时间内,基金组织应就成员国仍维持的外汇限制进行报告;在基金组织开始运营的五年时间内,任何继续保留外汇限制的成员国应就此问题与基金组织进行磋商。换句话说,在无特殊情况下,基金组织希望成员国在五年内能够取消外汇限制措施。

  但实际情况远不如基金组织预想得那么顺利。1950年,基金组织发布了第一份外汇限制年度报告。在这份报告中,基金组织认识到完全取消外汇限制仍存在一定困难,同时指出外汇限制的放松和货币完全可兑换是一个逐步渐进的过程,成员国应在不招致不必要风险的情况下逐步推进。基金组织还认为外汇限制的消除,仅靠单个成员国难以做到,这需要成员国间的相互配合与合作,而基金组织将从中提供磋商和合作机制。1952年,基金组织与成员国建立了第十四条款的磋商机制,主要目的是在以上原则指导下确保成员国逐步取消外汇限制,防止外汇限制的再次加强。1965年,基金组织102个成员国中有75个成员参加了第十四条款磋商,这意味着有近74%的成员国仍维持着一定的外汇限制措施。但从总体趋势看,随着国际经济的好转,越来越多的成员国特别是西欧国家逐步取消外汇管制,到20世纪60年代,各国在贸易和支付上的限制措施相比过去几十年已大幅降低。

  资本项下:资本外流限制有所放宽,但仍以资本管制为主

  伴随着贸易项下外汇限制的减少,部分国家开始积极推动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欧洲国家进一步放宽了资本外流的限制,大部分经合组织(OECD)国家的直接投资也已经基本实现自由流动,组合投资的情况也大致类似。然而,受资本流动限制措施的取消、国际金融一体化加强等多因素的推动,国际资本流动特别是短期资本流动规模增大同时波动加剧,各国通过动用外汇储备、建立国际互换安排、申请基金组织信贷支持等也无法应对这一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在布雷顿森林体系后期不得不重新加强了对于资本流动的管制。总体来看,布雷顿森林体系时期,无论是发达经济体还是新兴市场经济体大都实施了资本管制措施,并且各国对资本流出的管制措施明显要多于对资本流入的管制措施。

  美国在布雷顿森林体系的早期,并没有实施太多的资本管制,同时对其他国家实施资本管制也采取默许态度。但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美元危机的不断爆发,面对大规模的投机资本外流,美国也试图通过资本管制来维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1963年,美国政府宣布引入利息平衡税,通过对美国居民购买外国债券及银行对非居民的贷款实施征税以抑制美元外流。1965年,由于资本外流压力不断增大,美联储宣布了一项海外贷款和投资的自愿限制措施,其中海外直接投资自愿限制在1968年变为强制措施。这些措施在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的第二年(1974年)才最终取消。

  作为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另外一个重要国家,英国在布雷顿森林体系时期也一直维持着资本管制措施。1947年7月,英国宣布英镑实行自由兑换,但由于外汇储备迅速流失,不得不在同年8月份又再度恢复外汇管制,直到1979年,英国对资本外流都实施严格的外汇管制。期间,1964年,英国国际收支逆差引发严重的英镑危机,该国不得不通过加强外汇管制来影响资本流动,包括制定更为严格的使用官方外汇进行英镑区以外直接投资的标准,加强对于旅游支出的管制以防范市场对资本流动管制措施的规避等。除英美之外,这段时期其他发达经济体也大都维持着资本管制措施。出于推动法郎国际化和强化国际收支的考虑,法国曾在20世纪60年代早期积极推动资本账户自由化,并在1966年底取消了大部分资本账户限制措施,但1968年“五月风暴”的爆发使得法国不得不重新对资本流出进行管制。

  除发达经济体之外,新兴市场经济体在这一时期也大都对资本流动进行管制。根据基金组织相关工作论文的统计,布雷顿森林体系时期,发达经济体实施的资本管制措施数量在1950年前后达到高峰,此后逐步下降,但在布雷顿森林体系后期再次有加强趋势;新兴市场经济体实施资本管制的总体趋势与发达经济体类似,但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其对资本账户的限制程度明显超过发达经济体。

  20世纪70年代开始,随着新自由主义(Neo Liberalism)逐步替代内嵌自由主义成为经济活动的指导法则,发达经济体开始逐步降低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对资本管制措施的使用也有所减少,在美国等国的推动下,基金组织对资本流动的态度也逐步发生改变。1978年,基金组织完成第二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修订,《基金组织协定》(1978)第四条指出,国际货币体系的根本宗旨是提供一个促进国与国之间货物、服务和资本的交换以及保持经济健康增长的框架,促进国家之间的资本流动被纳入其关注目标。这一修订体现出基金组织促进国际资本流动的意向,与其在布雷顿森林体系时期更加重视促进自由贸易的态度相比有了较大改变。从此之后,资本账户自由化开始大行其道。

  (本文发表于《中国外汇》2022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