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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式合伙≠内部人控制
2017-06-29 09:24:00

《董事会》201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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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式合伙≠内部人控制

吴国鼎

        万科的事业合伙人制度属于合伙人制度的一种,但和法律上的合伙人制是不同的,其是在公司体制下的合伙制,并未改变公司的法律性质。其更多的是一种企业管理形式而不是企业组织形式。在实践中,不同企业采取的合伙人制的具体做法和目的也各不相同。

        国内企业中,已有不少企业都准备或者已经实行了合伙人制。华为、海尔、小米、阿里巴巴和碧桂园等都宣称实行了合伙人制。广义来讲,国内已经有上百家上市公司实行的员工激励计划也应该算作是实行合伙人制的范畴。

        如何评价万科的事业合伙人制度?其和内部人控制有什么关系?我们认为,评价这一问题必须要在一定的背景下进行。如果单纯评价合伙人制度,这是公司治理或者企业管理制度的一种创新。对于任何企业,只要企业所有者愿意实行这种制度,都无可厚非。但是如果放在不同股权结构、不同主导人背景下,来评价这一制度,则在一定的条件下,实行合伙人制度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那么,万科的事业合伙人制度是否属于内部人控制?

管理层有很大的决定权

        ……

主观上难定断损公肥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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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中存内部人控制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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